據(jù)《南方都市報》2月26日載,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5日就《保安服務管理條例(草案)》公開征求意見。該草案明確規(guī)定,保安員不得有下列七種行為:(一)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、違法搜查他人身體;(二)侮辱、毆打或者唆使毆打他人;(三)扣押、沒收他人證件、財物;(四)阻礙依法執(zhí)行公務等。草案在規(guī)定了保安的責任:“保安員上崗時發(fā)現(xiàn)違法犯罪行為的,應當予以制止;對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報警,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(xiàn)場;對正在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扭送公安機關或者協(xié)助人民警察處理”的同時,還規(guī)定了違法追究,保安員在保安服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人身傷亡、財產(chǎn)損失的,由保安從業(yè)單位先行賠付;保安從業(yè)單位可以依法向有關保安進行追償。
依法追究保安的違法行為,其實全國各地都有不斷探索。前不久,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打死小偷的七名保安追究其刑事責任,曾?文等7名保安在抓獲小偷以后,沒有將小偷扭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,而是將其活活打死,已觸犯刑律,被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判處4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(《南方都市報》4月10日)。
根據(jù)目前的法律規(guī)定,任何人抓到小偷時,都應該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,不能對小偷動用私刑,更不能打死了事,否則就觸犯了刑法,將受到法律制裁。雖然法律有明文規(guī)定,但是在現(xiàn)實中,不少保安在違法甚至犯罪以后,沒有被依法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責任,而是以罰代刑,甚至簡單地開除了事。這種有法不依,執(zhí)法不嚴的情況,在某種意義上是對違法保安的支持與縱容,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傷害,更是對法律的踐踏。
沒有執(zhí)法權的保安隊伍,問題由來已久,不時有關于保安打人、亂罰款、妨礙公務、保安成了私企老板的個人保鏢、助紂為虐等事情發(fā)生。同樣在東莞市,一名孕婦在大朗某超市行竊時,被當班保安發(fā)現(xiàn),小偷在被帶到保安室以后,被斬斷手指,事件在全國引起極大震撼,引起全社會的共憤,強烈要求要嚴懲違法犯罪的保安。然而,違法犯罪的保安被商場老板放跑,一逃了之,至今沒有被抓獲,沒有被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責任,受害者最后也只是賠錢了事。某市一位60多歲的老農(nóng)到市政府上訪,沒想到在市政府這個最應該說理講理、最應該體現(xiàn)“三個代表”的地方,老人還未進去,就在市委的大門口,在眾目睽睽之下,被看門的保安打傷打昏,丟在地上七個多小時,竟然沒有人理睬。
保安隊伍不是特殊階層,一樣要遵紀守法,任何保安都沒有法律豁免權,違法者應該被一視同仁,應該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責任,還要對他們處以經(jīng)濟處罰,賠償受害人的經(jīng)濟損失,只有處罰得傷筋動骨,才能足以令違法者止步。對于保安隊伍,既要加強管理,又要嚴格要求,還要用法律來約束他們的行為,才能使這支隊伍成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的守夜人,否則他們的存在,反而會嚴重威脅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(chǎn)的安全。